| 聯合國通過決議:享用潔淨飲水是「基本人權」 |
|
|
|
| 作者 CSR Taiwan | |
| 2010/07/30, 週五 | |
|
聯合國大會通過決議,宣佈潔淨飲水和擁有衛生條件是構成基本人權的要素之一。 這項決議獲得122個國家的贊成,有41個國家棄權,但沒有國家反對。 根據聯合國統計,全世界8億多人喝不到潔淨水,26億多人缺乏基本衛生條件,每年有大約150萬名5歲以下的兒童死於跟水和衛生條件缺乏相關的疾病。
投棄權票的一些國家認為,這項決議會影響聯合國人權理事會對水權利正在推動中的新共識。此外,一些國家擔心,聯合國大會的決議沒有明確界定這項新的基本人權所涉及的權利和義務。
贊成這項聯合國大會協議的國家包括中國、俄國、德國、法國、西班牙和巴西。英國、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等國則為棄權。
就企業責任而言,這項決議將意味著:在未來,企業必須將企業決策與行為是否會影響人們享有安全飲水與衛生條件的議題,列入企業在尊重人權上的「注意義務」(due diligence)的範圍。
本次聯合國大會通過的決議內容如下:
享有飲水和衛生設施的人權大會,回顧其關於發展權的1999年12月17日第54/175號、宣佈2003年為國際淡水年的2000年12月20日第55/196號、宣佈“生命之水”國際行動十年(2005-2015)的2003年12月23日第58/217號、2004年12月22日第59/228號、宣佈2008年為國際環境衛生年的2006年12月20日第61/192號以及關於“生命之水”國際行動十年執行情況中期全面審查的2009年12月21日第64/198號決議、1992年6月《二十一世紀議程》、1996年《人居議程》、聯合國水事會議1977年通過的《馬德普拉塔行動計畫》和1992年6月《關於環境與發展的里約宣言》,又回顧《世界人權宣言》、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兒童權利公約》、 《殘疾人權利公約》和1949年8月12日《關於戰時保護平民之日內瓦公約》,還回顧人權理事會關於“人權與享有安全飲水和衛生設施”的以往各項決議,包括人權理事會關於享有安全飲水和衛生設施的人權的2008年3月28日第7/22號和2009年10月1日第12/8號決議,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關於水權的第15號一般性意見(2002年)(《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1條和第12條)、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就各項國際人權文書規定的平等享有安全飲用水和衛生設施方面的相關人權義務的範圍和內容提出的報告,以及與享有安全飲用水和衛生設施有關的人權義務問題獨立專家的報告,深切關注約8.84億人民不能享受安全飲水以及26億多人民不能享受基本衛生設施,震驚地注意到,由於與飲水和衛生設施相關的疾病,每年有約150萬五歲以下兒童死亡,損失4.43億個學習日,確認公平、安全和清潔的飲水和衛生設施作為實現人權努力組成部分的重要性,重申各國促進和保護所有人權的責任,這些人權具有普遍、不可分割、相互依存和相互關聯等特性,必須全面和公正及公平地對待,必須在同一基礎上受到同等重視,銘記國際社會充分實現千禧年發展目標的承諾,並在這方面著重指出各國元首和政府領袖在聯合國《千禧年宣言》中表示的決心,即:至遲在2015年使無法或無力享受安全飲水的人口減半,並根據在《永續問題世界領袖會議執行計畫》(《約翰尼斯堡執行計畫》) 中達成的協定,使不能享受基本衛生設施的人口減半,1. 宣佈享有安全和清潔的飲水和衛生設施的權利是一項人權,這項人權對於充分享受生活和所有人權來說必不可少;2. 呼籲各國家和國際組織通過國際援助和合作,尤其是通過向發展中國家提供國際援助和與其進行合作,提供財政資源,幫助進行能力建設,轉讓技術,以便加緊努力,向所有人提供安全、清潔、容易獲得和負擔得起的飲水和衛生設施;3. 欣見人權理事會決定請與享有安全飲用水和衛生設施有關的人權義務問題獨立專家向大會提交年度報告,並邀請獨立專家與聯合國所有相關機構、基金和方案協商,在其提交大會第六十六屆會議的報告中介紹在實現享有飲水和衛生設施的人權方面存在的主要挑戰以及這些挑戰對實現千年發展目標努力的影響。
|
|
| 最後更新 ( 2010/07/30, 週五 ) |
| < 前一個 | 下一個 > |
|---|